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销售、加工、利用、科研、服务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行业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联合和发展。在回收开发利用再生资源事业中,发挥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和参谋助手作用。在政府和经营者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全省再生资源行业进行管理,搞好行业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再生资源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协助同行业间的经济合作。
(二)做好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等方面提供建议。
(三)牵头组织活动。组织会员活动,推动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和联合,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开展咨询服务;推广行业内的典型经验,促进行业发展。
(四)出版再生资源刊物。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介绍再生资源行业的成功经验,开展学术、信息、经济技术活动、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再生资源的信息。
(五)加强对外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促进行业发展。
(六)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省再生资源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国有、集体、股份制及私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有关的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四)热爱和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或技术、技能,关心、支持再生资源事业的学者、专家、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六) 按时足额交纳协会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本协会的重大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的百分之二十五(最高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能代表会员意愿;
(三) 有精力、有能力参与协会事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由会员大会通过后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行业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1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